由於退市收拾期個股的漲跌幅约束、未來風險等都不同於一般的風險警示類個股,對於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收拾股票买卖給予更多監管關注實屬必要。
須从头簽署風險提醒書方可買入滬市風險警示股票(*ST、ST和進入退市收拾期的上市公司),其间要買入退市收拾期股票還應達到“股齡2年以上,賬戶資產50萬以上”門檻——隨著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买卖办理辦法》(下稱《办理辦法》)的正式實施,近来不少股民都收到了開戶券商的告诉。此外,比较此前实施的風險警示板股票买卖暫行辦法,《办理辦法》更明確提出,投資者若跨过單日買入風險警示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的“紅線”,將被上交所“约束証券賬戶买卖”。
“記得幾年前簽過風險提醒書,這次又被券商告诉要求重簽,說是避免影響操作。”一位收到告诉的投資者對記者表明。事實上,這位投資者所說的“幾年前”是在2012年下半年前一輪退市准则改革時,上交所拟定了《風險警示板股票买卖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等在內的一系列配套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當時,包含被實施風險警示的*ST、ST公司和進入退市收拾期的公司,被歸入風險警示板买卖。據《暫行辦法》規定,投資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提醒書》和《退市收拾股票風險提醒書》。未簽署風險提醒書的,券商不得承受其買入托付。
在《暫行辦法》實施后,結合實踐中的問題,上交所還在2013年1月9日下發了《關於加強風險警示板股票买卖办理有關事項的告诉》,針對“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超過50萬股”的情況,進一步加強买卖办理。
上一年,新一輪退市方针發布,隨著退市准则的進一步完善,上交所也修訂了一系列的配套規則,其间也包含上述《暫行辦法》。經過此次修訂,上交地点本年1月30日發布了正式的《風險警示板股票买卖办理辦法》。
對比發現,此次修訂的內容首要是增加了個人投資者購買退市收拾股票的門檻,以及對相關違規行為的對應懲處办法的表述有所改動。
新設的門檻是針對退市收拾股票而言的,《办理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收拾股票的,應當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买卖經歷,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証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买卖融入的証券和資金)在50萬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收拾股票。
由於退市收拾股票的高風險性,《办理辦法》又特別強調,投資者應當根據辦法規定的適當性要求及本身風險承当承受的才能,審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收拾股票买卖,且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收拾股票买卖及交收責任。
從已有事例看,進入退市收拾期的股票還僅有長油一家。可是,由於此類個股在退市收拾期的漲跌幅约束、未來風險等都不同於一般的風險警示類個股,且正是此類股票易於遭到投機資金的關注,因而從上述條款內容看,對於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收拾股票买卖給予更多的監管關注也屬必要。
另一個較明顯的變化則是在對投資者違規處罰力度上。在設置相關處罰條款時,也有了明顯的變化。根據修訂前的《暫行辦法》,投資者違反規定的,上交所將依據买卖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办法或许給予紀律處分。而根據《办理辦法》,其表述為,投資者違反規定的,上交所將依據买卖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對其採取相應監管办法或许給予约束証券賬戶买卖等紀律處分。”最大改變系明確提出了“约束証券賬戶买卖”這一紀律處分內容。
事實上,相關規定中,投資者最易產生的違規大多散布在在“超買”上。根據《暫行辦法》,單一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而《办理辦法》更為完善,統計標准愈加明確細化,即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买卖和大宗买卖累計買入的單隻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同時明確,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數量,依照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証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誉証券賬戶的買入量合並計算﹔投資者托付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没有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5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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